賠償額緣何由56萬改判至200萬?
2022.01.06瀏覽607次作者:未知來源:emc易倍 分享到:
案件詳情:
山東泰山啤酒公司(簡稱泰啤公司)為我國知名原漿啤酒生產企業,於2016年上市了兩款“7天”原漿啤酒,一經推出受到消費者的熱烈歡迎,其具有鮮明特色的包裝、裝潢進而也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2019年5月,泰啤公司發現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燕京公司)生產並銷售的原漿啤酒所使用的包裝裝潢無論是從規格、瓶身顏色、瓶身比例還是瓶身元素、組合效果均與之十分相近,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湯學麗律師、劉雲佳律師對侵權行為取證、組織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了不正當競爭之訴,訴請燕京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同時賠償泰啤公司300萬損失。
法院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審理於2020年底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泰啤公司所主張的包裝、裝潢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燕京公司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泰啤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56萬元。
我方將判決結果通知客戶並向其出具了判決解讀報告,通過與客戶深入分析判決、了解客戶維權決心及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逐步提高的趨勢,最終決定在一審已經取得勝訴結果情況下提起上訴,請求撤銷56萬元判罰,責令燕京公司仍應賠償300萬元。
律師策略:
在一審法院既認定了當事人的主張又支持了部分關於經濟損失賠償的請求情況下,當事人一般會接受一審判決,這與在訴訟實務中僅是針對賠償額問題二審法院在無特殊情形下一般不予改判的客觀困難具有較為緊密的關聯。
但在本案中,我方為客戶客觀分析了一審判決後認為:首先,我方自行提交證據材料可以證明被控侵權商品在較大範圍及較長時間進行了持續的銷售,燕京公司因侵權獲利應遠超50萬元。其次,燕京公司提交關於被控侵權商品銷售數據不符常理,有巨大漏洞。再次,即使一審結束後我方仍高度關注被控侵權商品在市場上的情況,並在獲取其持續侵權證據後及時反饋給一審法院。最後,我方還調取了燕京公司企業年報,說明被控侵權商品對該公司市場影響及行業利潤。這些情況結合客戶堅定的維權決心最終促使客戶毅然提起了上訴。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56萬判罰改判為210餘萬元,其中重點考慮了我方作為代理人在案件中持續關注、反複強調使法官最終得以支持的大量因素,分別為:1、泰啤公司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兩款產品通過持續的銷售宣傳銷售金額巨大、銷售範圍涉及全國十餘個省市地區;2、燕京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惡意,體現為其作為我國知名的啤酒廠商理應知曉泰啤涉案產品及特有的包裝、裝潢,其不僅沒有合理避讓反而擅自使用,具有明顯攀附的主觀故意。3、被控侵權商品至二審審理階段仍在銷售,已超2年。銷售範圍實際覆蓋至全國範圍,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泰啤公司市場空間。4、被控侵權商品產量、銷量及利潤。通過燕京公司年報顯示,其銷售區域輻射全國,被控侵權商品為中高端產品之一,2019年啤酒毛利潤為39.45%,2020年毛利潤為41.77%,燕京公司侵權獲利應當超過100萬元。5、燕京公司構成舉證妨礙。該公司自稱被控侵權商品僅在北京銷售,但證據材料體現事實明顯與之相反。其不僅在一審階段提交大量1元、2元、4元等明顯不符合常理的發票,並且於二審階段在法院明令其提交財務賬簿要求下仍未提交相應材料、未做合理說明。
案件結果:
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關於56萬元的判罰,責令燕京公司賠償泰啤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10萬餘元。同時,兩審案件受理費共計66520元僅由泰啤公司承擔1520元。
典型意義:
通過本案也給大家一些啟發在一審取得勝訴後也仍需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是否存在繼續上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並在提起上訴後通過“組合拳”爭取二審法院提高賠償額、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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